刑事 答辯

案號及股別        97年上易字第1158     

上訴人即被告 施珮君       住詳卷

為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提出答辯事:

一、   公司部分

本人經營之後現代廣告公司自86年起成立,原為家父施明德所要經營,但由於他當時身兼立委之職不便擔任負責人,便指定由我擔任負責人,當時家父只給予新台幣十萬元開辦費及公司一個月的薪資,當時他建議讓現任妻子陳家均加入公司擔任職務,但遭當時其他助理反對,此後家父即不再提出資金挹注之相關事宜,多年來所有案件所需費用皆由本人自行張羅借貸,由於本人曾擔任母親銀行之保證人與家父房屋之人頭戶,又因家母被倒債以及家父未準時繳納房屋貸款影響我的信用致使無法在銀行正常作企業貸款,因此相關公司所需費用都由我向民間友人借貸。

86-88年間某次,家父以本公司的名義向先舅舅陳榮宗先生索取兩百萬,讓先舅舅以為是我公司要使用的週轉金,實則該兩百萬是拿去使用在他與現任妻子陳嘉君位於陽明山行義路住所之裝潢費用,同時亦未告知有此筆借貸,導致先舅舅對我不諒解,後來我才得知真相,我要求家父必須向先舅舅說明,因此某日他帶同我與先舅舅到行義路住所了解該筆費用實際上是他拿去裝潢房子不是為我公司所用。

類似謠傳諸如外人對我公司有所借貸協助等,本人於過去這一年半間亦有其他耳聞,但本公司或本人卻未曾取得分文,鑑於前例,本人亦不想再追究。

88年因為需要出版事業,因此又成立一家後現代文化出版事業公司,意即後來於91年改名為後現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公司經營項目為公關公司,多年來承辦案件經常需要大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代墊款等,因金額龐大備感壓力,9311月某夜,因為家姐病重,高雄榮總發出病危通知,家父於夜晚十一點要我去他位於陽明山行義路住所商討相關家姐移送台大治療之事,當晚在場還有前立委魏耀乾先生。

是夜,家父同時也告知魏耀乾先生關於尋求營運資金事宜,魏耀乾表示只要在三百萬以下隨時都有,若要一、兩千萬資金則寫份營運企劃書亦可做到,家父表示之後公司營運之資金就由魏耀乾先生來張羅,魏耀乾亦一口允諾。

因此於94年一月底,魏耀乾先生某日上午帶同一位女士前來公司了解過去公司營運狀況與活動經驗,表示可入股三百萬,但是要讓該女士擔任本公司顧問,每月支應約莫二至三萬的顧問費,下午家父來電詢問,我告知魏耀乾之要求,家父不同意該條件要我向魏耀乾先生拒絕該項提議。

 

我向魏耀乾先生轉達,因此該次魏耀乾先生僅先商借公司一百萬週轉金,開立好半年支票之後,魏耀乾先生表示可借公司一年,待半年到期之後再行換票續延半年。

於此接近時刻,前立委林瑞圖亦向我表示可以一起合作廣告事業,尤其是電子媒體廣告提案,因林瑞圖先生有一家和展企業,主要業務為製播電視節目與廣告媒體扥播,建議我可向政府機關之廣告媒體扥播案大膽投標,該公司可作為我的有力後盾,並表示可共同組織公司或是入股本公司都是可討論的方案。然而於一次晚宴上,林瑞圖先生向家父表示要找我合作多項案件,家父竟在眾人面前表示不同意,因此林瑞圖先生原先應允要入股或是合作便噤聲擱置。

事後我向家父反應他的行為嚴重破壞公司的商機與聲譽,會誤導別人以為我們父女不和,家父表示他會再次告訴林瑞圖可以找我合作開發廣告媒體事業。

94年七月底魏耀乾先生之一百萬票期即將到期,我提醒魏耀乾先生要依照約定進行換票續借半年事宜,他表示該票據已經交由其他廠商作為貨款,無法換票,因此我先讓該票兌現,他表示於稍後再續借公司一百萬。魏耀乾先生與我約定時間在高雄見面,我抵達高雄時,他又表示有親友臨時手術人在醫院,因此介紹蔡芳文小姐與我在某咖啡店見面,並表示蔡小姐為一位董事長,他已經跟對方講好借貸事宜,我只要去碰面談細節即可。

當次見面蔡芳文董事長表示因為魏耀乾先生的關係,加上魏耀乾先生願意在支票背書,所以她願意借我一百萬元整,因為首次見面,她詢問我公司的經營項目與最近的案件,我告知她正在執行的是交通部鐵工局金路獎活動,她亦詢問一般案件的獲利狀況,我告知一般獲利約總金額之15-20%。當日她表示因為魏耀乾的關係,所以同意借款給我,我也開立四張支票,總金額為壹百壹拾萬元整,其中壹拾萬元為利息,約定於941110日還款。

948月份,我再次找魏耀乾先生討論正式尋找大股東事宜,因鑑於公司自成立以來多年即缺乏成本資金,又主要經營項目為公關活動案件,需要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以及預墊貨款等,常因資金不足無法順利承接案件,因此決意尋找大股東加入公司穩定資本,以利公司在公關案件上可以大展拳腳,於是向魏耀乾先生表示我希望找到六百萬的資金入主作大股東,並撰寫營運計畫書交付予魏耀乾先生。

魏耀乾先生約我南下與他安排的金主見面,他帶我至高雄市九如路一家魚翅餐廳,赫然發現他所安排之準備投資六百萬之金主又是蔡芳文董事長,席間討論資金入注與責任義務等基本事宜,魏耀乾先生交代營運計畫書有部份要修改,我答允盡快修改完便返回台北,該日魏耀乾先生也表示我應著手接洽投標大標案才能有足夠獲利,不要再只是處理小標案,叫我放心他會在後援上協助我,儘管放心大膽去嘗試大的廣告標案。

約莫一、兩週後,蔡芳文董事長表示因為覺得我一個單身女子經營一家公司很辛苦,所以打算把拾萬元利息票退還給我,我打電話詢問魏耀乾先生,他表示因為我出書一事讓家父非常惱怒,家父表示任何人都不得援助我的公司,因此他原先答應要幫我找的股東或資金全部作罷,家父同時在媒體採訪時也公開表示我的財務狀況不佳等等,此舉讓公司聲譽大為受損,同時財務計畫頓時間出現很大的空洞,除了緊急取消預定的案件之外,魏耀乾先生四處放出消息轉達家父的意思,使得所有的預訂可延票或延長借貸時間的支票全都出現狀況,金路獎活動所得金額也支應相關票據仍有不足,公司於941026日跳票。

本人也事先通知蔡芳文董事長要抽票,不然資金不夠會跳票,她也表示事出突然,原本魏耀乾先生說要幫我找資金,可是因為我父親生氣的關係,又通知她不要幫忙,所以她也很抱歉云云,後來無法如期支付,也考慮過由貿易的部分收入來支應,然而與日本的貿易項目在最後並未成交。

因為承受巨大打擊,罹患憂鬱症進行藥物與每週一次心理治療,在這一年期間工作能力深受影響,收入有限。

94年上半年因為家父欲成立一個施明德之友會,因此耗費我相當多的心力,最後因為本人出書,家父震怒將此事擱置,不但浪費我半年的時間,耗費許多營運成本,甚至本公司還代替家父支付三十萬元設計費給知名漫畫家蕭言中先生作為形象LOGO設計費用,家父不明事理導致公司產生莫大損失,於我聲譽與生活都有莫大影響。

PS.亦準備有出書時期,施先生對媒體表示我財務狀況不佳之

   剪報。

二、   周曉清部分

1.周曉清在偵查庭時,即表示與我不熟,事實上,我們認識極早。遠從89年我們都還在台鳳公司上班就認識,周曉清與台鳳總裁黃宗宏過從甚密,交往期間一些私密瑣事也會向我傾訴。甚至當黃宗宏要求分手時,周曉清還打電話跟我哭訴,要我去看她,結果她卻向偵查庭檢察官說與我不熟。

2.周曉清向來都知道我的財務狀況,我們的借貸更是自923月就開始,中間有非常多次的借貸往來,請參酌借貸往來紀錄。

3.周曉清與90-91年間邀請本公司替台鳳子公司富茂拍攝CF帶,合約為兩百萬元,並要我們代為製作另外一份合約為富茂與台鳳之間的合約,金額為三百九十萬。工作完成之後,周曉清刻扣尾款九十萬元,要求我們降為一百六十萬,否則不付尾款,因為我們與廠商票期兌現在即,無可奈何之下,只好同意被扣四十萬。並且周曉清與黃宗宏陪同前往峇里島拍攝CF的旅費拿機票影本給我公司報帳,又拿正本向富茂公司重複請款。

4.周曉清與94年間開始作代墊款業務,曾告訴我借某人約兩千萬的代墊款,三天取回便有一百八十萬的利息,一直抱怨借我錢是純粹幫忙,利息收太低。於是最後一筆一百萬的借貸,她便要求月息五分利息。

5.公司出狀況之後,周曉清於夜間帶同男性強行進入我於北投的住所,驚嚇到我的女兒,當天她咄咄逼人且有男伴,我並沒有多跟她說什麼,於是她救不斷指稱我說謊,事實上是我備收她威脅恐嚇。周曉清同時也不斷派人到我公司騷擾公司員工,強迫我們修改借據等等,否則就不願意離去,當時我已經因為憂鬱症發作在家無法上班,未免去公司小姐被騷擾,迫不得已只好同意修改,這已經在證人許心瑜小姐的證詞上說明。並且當時我已經憂鬱症發作無法上班,每天都只能在家裡,公司全仰賴許小姐聯繫,公司跳票前後這期間因為我與父親的衝突導致我精神耗弱,加之周曉清每天不斷騷擾恐嚇,所以我們必須不斷配合她修改許多文件,此事有許小姐的證詞為證。

三、   證人部份

1.張先生說明台糖案過程裏面,說到因為廣告費用只有兩百萬,所以建議採用動畫,因為後來知道魏耀乾的六百萬資金無法及時到位,所以才取消投標,並不是如檢察官及一審判決書上所言,我們早就知道公司付不出六百萬,還去向周曉清騙取一百萬云云。

2.許小姐一再表示,因為周曉清派人在公司不斷要求我們修改,我們不得已才修改,並非如一審判決書上所言,修改是經過我同意一言如此簡單,證人所提供之過程,判決書上明顯有自由取捨對我不利並加以強調的作法。

四、   女兒部份

1.女兒自出生即判定罹患心臟肺動脈瓣膜狹窄與二尖瓣膜閉鎖不全,並於滿月時在台大進行緊急擴張術方才救回性命,每一年都需要經過多次與固定的回診,如今雖已十歲,但仍須每年定時回診。並於前年發現已經開始有心律不整的症狀。

2.我的前夫在我們分居兩年後即不再探視女兒,也完全不負照顧之義務,所以女兒八年都是與我相依為命,此次訴訟對女兒打擊很大,常常都躲在被子裡面哭,因為她知道這是我與她外祖父的恩怨,導致證人作偽證,情況看似不利於我,她非常傷心,並且害怕會失去我。

3.家裡只有年邁的母親,她同時也要照顧肺臟移植的家姐,所以也無能為力獨力又照顧我女兒,女兒的生活起居都仰賴我的處理。

五、   本人部份:附上重鬱症診斷證明,目前仍然持續每個月定期回診服藥與進行心理治療中,三年來並無間斷。

六、   和解部份

1.周曉清堅持頭款要準備一百萬到一百五十萬才願意見面協商,無法達成共識。

2.蔡芳文部份,已按照她呈給法官的要求每月一萬元的條件,第一次見面她說可以,但是要我們立時支付律師費以及前往台北開庭的車馬費,因為我手頭上有困難,沒有辦法立刻答應。第二次,同她討論是否可以把律師費分為五期,與每個月償還的金額一起支付,蔡芳文稱其需要考慮,並言明當晚連絡。第三次為當晚再次連絡,蔡芳文又改口,每個月一萬,但是頭款要十五萬才願意達成和解。蔡芳文的要求一改再改,依照她呈給法官的和解條件,又不斷修改,我實在無力負擔頭款由五萬又突然改成十五萬,因此和解沒有成功。

3.周曉清及蔡芳文都不斷宣稱只要告到我坐牢,我父親就一定會出手幫忙,我告訴她們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我與家父已經決裂,可惜他們堅持己見,不願好好一起協商和解條件。

謹  狀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

                                                                   上訴人即被告  施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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