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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買了一本2009年的手帳日誌,挑了很久,挑到一本一日一頁的格式,看來較為適用。

 

已經很多年都沒有買紙本手帳日誌了,近兩年更是習慣將行事曆直接放在手機裡面,整合起來也可以較具即時性以及省去背包裡面的空間。

 

而這次買手帳日誌,只是為了二月三日預備帶進獄方當作日記簿使用。很多年了,我的日記都是寫在電腦裡面,我們不是特權人物,想當然爾不能帶筆電進去,既然已經決定就去執行了,也該準備一些細軟,只是,摸著日誌本,心中無限感歎。

 

返家收到最高法院地檢署來函,通知駁回非常上訴,裡面依然很簡單,以法官自由心證為主,他取捨證人筆錄、或不讓我有機會解釋都屬於法官認定對他()而言有無助於事實之認定,如果他認為沒有必要,就可以不讓我說話,就可以擷錄並且自由解釋證人之證詞,所以依據法官自由心證之權限,我的非常上訴終究被駁回了。

 

 

這讓我想起陳幸妤的投書,其實我們遇到的都是同樣的問題,面對起訴書跟判決書或駁回通知,我們跟證人所說的話被經過重新編排之後,變成法院認定而幾乎無能撼動的「事實」。

 

到底,誰能告訴我,這是哪門子司法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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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又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