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去的2008年發生了許多事情,走在2009年的開端,希望許多事情跟制度都可以有新契機。

 

2008年底最被關注的就是司法的正當性問題:押人取供、羈押適切性、法官自由心證的權限、政治干預司法等等,這些都是很大的問題,需要全民反應跟抵制爭取的權益,因為不知道哪天這些事情會臨到自己頭上。

 

這兩年因為一些俗事纏身,自己也經歷了許多次的開庭經驗,這些經驗絕對都是不好的經驗,我不過只是有精神官能症跟暈眩症,開庭時都有極不舒服的感受,無法想像以吳淑珍夫人的身體狀況如何出庭?因此到了陳前總統以及蘇治芬被羈押時,心情盪到了谷底,台灣到底是怎麼了?這些檯面上的巨頭都可以被如此對待,無怪乎如我之升斗小民會有冤無處訴,這種冤屈窘境,高高在上的司法官可以想像嗎?

 

不談羈押適法性的問題,以陳前總統為例,高院已經做出裁定,不過顯然法律是因人而異的,解釋也大有不同。

 

自己切身的經驗則與陳幸妤小姐相似,自己跟證人講過的話,到了法官耳朵再變成文字出來,全都走了樣,提起非常上訴之後,最高檢察署仍然一句雖然與證人所說有出入,但因為法官認為並無改變判決的重大影響性,所以不需重新調查。一切都以法官認定為主,真是難以想像的重大權限,一個人的生死與畢生維持的名譽都操縱在一人之手。

 

我仍然記得自己的判決書上主文說,我惡意詐欺兩百萬元,判刑七個月,雖然我有憂鬱症、孩子有心臟病又是單親家庭的確處境堪憐,但是因為我不肯認罪,態度難稱良好,因此不宜宣判緩刑。坦白說,這跟押人取供有何差別?明明沒做的事情卻要我認罪,不認罪便認定我惡性重大,回過頭來說,公平正義何在?

 

上個月因為重鬱症回來找我,所以短暫地住了一個月的精神科醫院,院內的護理師見我過於沉默,總是會找話題跟我聊天,有一次講到一些受刑人的事情,讓我非常錯愕。

 

護理師說院方常收到戒護或保外就醫的原本就有精神疾病的受刑人,事後調查原因,都是獄方認為這些有精神官能症甚或器質性精神疾病的受刑人都是假裝的,於是不按時給藥的也有,甚至直接拒絕給受刑人服藥的也大有人在,直到因為血液裡面藥物濃度完全喪失,症狀復發或是已經嚴重到影響生理時,獄方才送到醫院,這對精神科來說都是很棘手的問題,原本精神科醫謢人員跟病患就要花比其他專科更大的心血來治療病況,好不容易維持住的病況,卻因為監獄及司法單位不相信『他們真的有病』,一味地自以為是而導致嚴重後果,當一個人被國家機器如此對待時,是否可以申請國賠呢?

 

整體來說,絕大多數的醫師都是有醫德的,當醫師開出診斷證明跟醫囑時,為何監獄不肯採用?即便是受刑人也有人權,不是嗎?再往前說一點,審判期間相關證據也應是有同等考量,而不是處處帶著有色眼鏡看待被告。

 

西方法律對待被告是以無辜為先,檢方必須要提出被告有罪之證據才來定奪,台灣卻恰恰相反,法院對待被告為十惡不赦之徒,檢察官可以隨便起訴,而被告則必須要千方百計找出證據來證明檢方有錯,一位朋友跟我說,他上法律課程時,老師曾經戲說:『負責舉證之所在,即是敗訴之所在』。聽來好笑,卻好笑的感慨、可悲。

 

凡事總是事出有因,在裁量上許多精神官能症被告與被告是單親家庭者通常是絕對弱勢,犯行重大者當然無可逃避,不過仍應奠基在真正的犯行重大,而不是司法官認為的犯行重大,一般案件審理時是不是有必要考量一下被告的人權呢?若不是犯行重大,是不是可以用公共服務的方式來做懲處以取代入獄服刑?這對於單親家庭來說將是非常不一樣的狀況,司法官單用自己的角度(如果這角度是正確的話)一味要入獄才算被告應該付出的代價,那麼他()單親的孩子在失去唯一的父或母之後,會不會衍生出其他社會問題,又是誰該來關注?

 

筆者將於二月三日前去服刑七個月,即便這是冤獄,我也努力過了,現在提出這個精神官能症與單親家庭的問題絕對無法受惠於我,但是就算犧牲也應該有代價,但願我的個案可以讓更多人站起來關注司法的運作與被告、受刑人的人權。

 

人權應該不分顏色、黨派、社會地位,即便他()是位受刑人,也應該享有人權。

 

衷心希望有一天,台灣的司法官可以真正矇上雙眼,手持律法之書與天平,也許最好還要塞住耳朵。專科醫師都要定期進修,時時要吸納世界上最新的醫學新知,可是我們的司法官卻只要經過一次國家考試之後就完全停格,是不是我們的司法人員也應該要有在職進修的課程,讓他們去學習一下何謂真正的人權,以為真實世界的運作方式呢?

 

很多人對我說,我提出這個議題在這個紛亂的台灣現狀中,只會像顆小石子投進海裡,但我仍然要繼續嘗試,有誰知道這顆小石子不會變成足以燎原的星星之火呢?

 

你再不關心這一切,也許哪一天就會事臨頭上!誠如我們在路上開車,現在需要擔心的往往不是我們去撞人,而是別人跑來撞我們,其實,事實的真相不就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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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又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