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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看到一則夜間新聞,有一位身心障礙的男生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找到一份臨時工的工作,但是按照規定是做六個月,前兩天他在廁所遇到勞工局長蘇盈貴,他當場下跪求局長可以讓他繼續工作,但是蘇盈貴打官腔說好,再研究。今天記者問蘇盈貴,蘇盈貴說法令這樣規定他也沒辦法。我想當初制定這條法令應該是善意,是希望資方一定要給身障者起碼六個月的工作期,讓他們可以適應一份工作,不是說只能做六個月吧?我想應該要來查一下法令到底是怎麼寫的。

 

其實,法理不外人情,都是一份需要人做的工作,為什麼不能讓表現好的或有心想要工作的身障者好好的做?而是要不斷換來換去,好像只是為了滿足法令的要求多少人以上的公司都一定要有成比例的身障者。

 

去年某月,我與茱莉亞在敦南星巴克中午用餐,那天我騎著單車去,看到人行道上有一位身障者,一位整個頭部都用緊身繃帶裹住的小姐,她坐在小椅子上賣自己的手工藝品。

 

我進去星巴克找好座位之後,轉身又走出來,走到她面前看她的作品,都是顏色非常豔麗的,綿繩製的美麗小娃娃,每個小娃娃一百五十元,我挑了一個芃芃喜歡的顏色,她接過去要幫我做最後的修飾,我看著她應該是被嚴重燒傷的、扭曲變形的皮膚,她的雙手只剩下大拇指了。

 

可是她依然靈巧地讓妳以為她依然十指健全,我向她道謝,她也向我道謝,我坐在窗邊的座位,看見很多人都會走過去跟她買,我覺得大家都很溫暖。

 

今天中午,我們在通化街信義路口又看到那位雙手只剩下兩手大拇指的身障小姊,一樣坐在小椅子上面賣她親手做的手工藝品,我覺得身障者是非常勇敢的,他們願意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礙,出來面對社會,希望靠自己的雙手維持生計,為什麼大家不能給他們一個機會呢?

 

每個人都會有需要幫助的時候,為什麼大家不能將心比心呢?

 

            這個社會,我相信需要更多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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