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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收到判決書,內容誇張可笑,之前已經貼過答辯書以及辯護意旨狀,今天僅節錄最後判決重點文字:

 

本院認:有關被告之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業如前述,被告主張其並無詐欺犯行,本件係民事糾紛,並無理由。又被告之女罹有心臟病,其本身亦患有憂鬱症,固有值得同情之處,惟被告自九十四年間向告訴人等詐得上開(兩百萬)款項後,迄今已近三年,但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償還所欠,告訴人等權益受損未受補償,且被告迄今否認犯罪,犯後態度難稱良好,告訴人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亦未表示願原諒被告犯行,不宜宣告緩刑,被告之上訴理由,應予駁回。

 

告訴人一則收以重利,一則說謊。和解條件一位是一改再改,不斷提高,一位是動輒要百萬才肯和解,不是我們不努力,是對方得了便宜還賣乖,今天看到判決書真是荒謬至極。

 

其他律師建議我繼續努力爭取我的清白,假若在執行前未能得到我的清白,我也有自己的聲明:

 

對於二審定讞,我不認罪,因為我沒有詐欺。我尊重司法,但我不尊敬台灣的司法。我也祝福那些誣陷我的人每天都有好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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